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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使用耕地和宅基地等三农问题整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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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使用耕地和宅基地等三农问题整理4篇目录1.严控严查乱占耕地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用途2.关于农村村民建房如何合法使用土地的问题与建议3.宅基地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超标收费4.2022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清单严控严查乱占耕地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用途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我们国家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耕地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对此,国家提出了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制定耕地保护责任制,严防耕地被非法占用破坏或转为其他农用地。但由于种粮种地收益小、违占利益驱动大以及监管不严等原因,一段时间以来,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是农民未经批准占用自家耕地建房居住,有的是企业承包耕地建设厂房,有的甚至占用耕地建设楼房对外出租销售,等等。这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没有经过正规的土地转用征收程序,没有履行占补平衡义务,势必造成耕地数量大量减少。\n关于合理使用耕地和宅基地等三农问题整理4篇目录1.严控严查乱占耕地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用途2.关于农村村民建房如何合法使用土地的问题与建议3.宅基地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超标收费4.2022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清单严控严查乱占耕地依法依规保护耕地用途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是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我们国家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耕地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对此,国家提出了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制定耕地保护责任制,严防耕地被非法占用破坏或转为其他农用地。但由于种粮种地收益小、违占利益驱动大以及监管不严等原因,一段时间以来,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是农民未经批准占用自家耕地建房居住,有的是企业承包耕地建设厂房,有的甚至占用耕地建设楼房对外出租销售,等等。这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没有经过正规的土地转用征收程序,没有履行占补平衡义务,势必造成耕地数量大量减少。\n保耕地就是保饭碗。近年来,粮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力度不断加大。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更是把种粮面积、粮食产量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耕地保护工作提到了重要位置,明确提出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耕地保护要动真招,4大措施严查严控,再不能乱占耕地了。(1)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未经批准占用、破坏耕地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就应当及时制止、立即纠正、严肃查处,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震慑和教育的目的。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违法用地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见怪不怪,助长了违法占地的不良社会风气。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违法占用耕地,最高将会受到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违法占用一亩耕地罚款将高达六七十万,占用耕地超过10亩,占用基本农田超过5亩,还会受到刑事处罚,这将会让违占者付出高昂代价。(2)严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18亿亩耕地红线,是根据一个时期人们对粮食等农产品的总需求而划定的,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也就是说,18亿亩耕地不能少,不能用来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植树造林,不然主要农产品的产量就会不够用。(3)推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n。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由来已久,这与长时间以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实不好有关。这项专项整治开展已经一两年了,这是国家保护耕地的一项大行动。今年,将稳妥有序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对于历史形成的问题,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分类处理。但对于2020年7月3日以后,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会议结束后形成的新增问题,将视为顶风违纪,一律严查严治。(4)继续严查严控“大棚房”。“大棚房”指的是以设施农业为名的各类违法占地建设,有的是在农业大棚内部、利用大棚掩护建设各类房屋,有的利用大棚开展餐饮、仓储、观光等非农活动,有的超标准超面积建设看护房、打着买别墅送花园的招牌对外租售,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国家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对这类问题还将严查严控。关于农村村民建房如何合法使用土地的问题与建议近几年随着乡村振兴的发展,越来越多人返乡,那么先拥有一处住房成为首要条件,可是在申请建房的时候却没有那么简单,有些人是未审批就在老宅基地上建房被认定违建予以拆除,还有人在多方咨询下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建设用地,因此无法批准建房,那么作为村民面对不同的情况是否能顺利建房呢?一、村里有空闲宅基地或者空闲地\n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建房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还有一个前提是,所占用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所以必须提醒大家的是,首先是否符合规划不是单单凭当事人的“目测”,因为土地在发展中会产生变化,你理解的“空闲地”与真正意义上的空闲地有差异。其次就是即使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建房依旧可能被认定违建并予以拆除。二、村内没有宅基地或者空闲地村内没有合适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是否可以利用其他土地建房呢?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占用农用地建房的,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用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等,一般使用最多的就是耕地,而耕地又区分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按照规定建房不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所以,有些人会把永久基本农田与耕地混淆,尤其是没有经过审批建房的,根据自己的经验占用耕地建房,但实际上可能适用了永久基本农田,而根据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是违法的。而如果占用一般耕地建房只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需逐级报省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转用,获得批准后乡镇政府才能批准建设住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中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因此村民想要再农用地上建房的,首先可以了解当地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批准部门,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即可。三、律师建议\n在实践中,土地管理的政策多且散,而当事人想要申请建房的情况也是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建房前充分了解当地的土地使用政策。已经存在的建筑因为不符合土地规划或者没有经过审批认定违建的,则要根据其建设的年限、当时的政策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全部都属于违建,当事人应当合理区分。宅基地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超标收费“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改革不仅关系着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关系着土地制度红利的释放继续支撑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这其中,最核心、最关键而又最难改革的又是宅基地。1.无偿使用造成“不利于的人占着不退、想利用的人申请不到”的宅基地使用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土地属于公有。而在农村,除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等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客观地讲,宅基地制度是最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是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因此造成闲置、低效利用现象十分严重。而由于缺乏退出机制,再加之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想使用宅基地的农民又申请不到。这就造成“不利用的人占着不退、想利用的人申请不到”的局面。\n2.国家在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上进行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一系列经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先后开展了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三块地”的改革试点。在宅基地的改革上,先后在包括四川郫县、四川泸县、四川眉山彭山区、江西余江等等进行了试点。也取得了一系列诸如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增加挂钩等经验。但由于这些经验都是限于地方的探索,还没有成为国家层面的政策予以推广。3.超标收费、不用收回是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尽管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都规定有使用标准,但一方面,农村点多、线长、面广,政策没有很好地执行;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造成宅基地乱象的重要原因。因此,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要回到宅基地使用存在的核心问题上来:一方面,对于超面积标准的宅基地要予以有偿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回归到宅基地宅基地制度的本源——公平上来。而也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农村宅基地继续超标使用。另一方面,对于超过两年以上没有使用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才能既不造成闲置、浪费,又是对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农民的住房权利的保障。总而言之,宅基地改革的核心在于超标有偿使用、不用收回。2022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清单\n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n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二、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n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三、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n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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